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307479号“荟萃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44号
申请人:王登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7479号“荟萃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4463号“荟萃”商标、第21238930号“荟萃珠宝”商标、第36182762号“荟萃购”商标、第20938008号“萃荟”商标、第21237897号“荟萃银楼”商标、第21237733号“荟萃金楼”商标、第4096478号“荟萃楼”商标、第11766776号“荟萃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业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荟萃阁”,该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