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环境 JINTOU ENVIRONMENT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345905号“金投环境 JINTOU

    ENVIRONMENT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19号

       

      申请人:广西金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5905号“金投环境 JINTOU ENVIRONMENT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83990号“金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85122号“金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861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中文部分“金投环境”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金投”,且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设计、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1类活性炭、工业用酶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活性炭、工业淀粉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