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牌特工Kingsm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6714129号“王牌特工Kingsm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765号

       

      申请人:麦维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麦维电影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妆急送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06日对第16714129号“王牌特工Kingsm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Kingsman王牌特工”为申请人知名系列电影的特有商品名称,申请人已经对“Kingsman王牌特工”电影名称进行了商品化使用,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274017号“KINGS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而恶意抄袭、复制申请人知名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扰乱有序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复印件形式):
      1.“王牌特工;特工学院”百度百科介绍页面、互联网介绍页面、猫眼电影、豆瓣电影、时光网介绍页面;
      2.《王牌特工2:黄金圈》在中国的放映和宣传介绍;
      3. 2015年度电影排行;
      4.申请人“王牌特工;特工学院”影片获得荣誉列表;
      5.摩托罗拉、国美电器、英特尔与“Kingsman”合作的相关网络报道;
      6.相关判决;
      7.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情况;
      8.公司变更名称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洁肤乳液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申请日期为2015年11月19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品化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王牌特工KINGSMAN”作为申请人电影名称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知名的电影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作为在先知名的电影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洗发液、洁肤乳液等商品上,具有不正当利用申请人这一电影名称营利的目的,可能对申请人因该知名度所带来的商业价值或商业机会造成不当减损。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王牌特工 KINGSMAN”电影名称在先享有的商品化相关权益,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洗发液、洁肤乳液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