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31837号“槑先生槑小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30号
申请人:贺丽薇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1837号“槑先生槑小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99162号“槑小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注册成功,且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已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租赁合同;门店照片;产品包装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铺;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槑先生槑小姐”,引证商标为“槑小姐”,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