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OW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050191号“FLOWT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59号

       

      申请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50191号“FLOW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04860号“流出的茶 FLOWING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英文整体并非常见组合方式,使用在指定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