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粉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977781号“糖粉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61号

       

      申请人: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77781号“糖粉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46479号“粉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