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561320号“Micron MNKPO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19号
申请人:伽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61320号“Micron MNKPO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国际注册第1307012号“promicron”商标、第17937355号“微米”商标、第11899362号“PIGMA MICRON”商标、第13353441号“微米Wish Paper及图”商标、第9762425号“MICR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30768号“MIRON”商标、国际注册第1328697号“miron VIOLETGLASS及图”商标、第4033963号“micro及图”商标、第3284038号“密克罗精品模型MICRO”商标、第15023891号“MACRON FINE CHEMICAL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音形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669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八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八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文具;模型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量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文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包装用塑料(属本类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书籍和其他的印刷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建筑模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浸药液的薄纸”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Micron MNKPOH及图”,该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