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优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007661号“每日优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08号

       

      申请人:郑州斗秀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7661号“每日优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80724号“每日一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71418号“每日优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567157号“每日优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440875号“每日优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299164号“每日优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567240号“每日优鲜 MISS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114092号“每日优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373350号“每日优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616934号“每日优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564663号“每日优鲜 MISS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四、五、八、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每日优淘”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每日优卡”,引证商标三“每日优学”,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文字“每日优鲜”,引证商标七“每日优菜”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