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91632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02号 - 申请人:赵伟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2916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02号

       

      申请人:赵伟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16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68003号“爱巢固固 aICGuG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149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申请人提交了社区推广活动及线下广告宣传活动照片、门店照片及租赁合同、微信公众号、抖音及搜狐门户网站等线上宣传活动图片、多渠道广告及宣传活动的视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