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车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801141号“互惠车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11号

       

      申请人:神灯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1141号“互惠车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已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关联,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38821A
    31838821号“互惠金服”商标、第27480197号“互惠联盟”商标、第20723248号“互惠理财WWW.HHLCW.CN及图”商标、第15175590号“互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互惠车贷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决定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金融管理;经纪;不动产评估和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使用的“保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互惠车贷”,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