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109608号“锦绣图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38号
申请人:台江县锦绣图腾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09608号“锦绣图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0312号“锦绣图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947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56768号“中和故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982809号“小谷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6483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532839号“廖夫人 LIAO FU 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77454号“云柏 YUNB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893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33709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经查询,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中文“锦绣图腾”与引证商标一“锦绣图瑞”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袜、鞋、帽子、领带、腰带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作服、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鞋、帽子、领带、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作服、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鞋、帽子、领带、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