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225635号“DEK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07号
申请人:浙江天朗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南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5635号“DEK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4136号“DEKK TO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同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审理中,权利状态不明确,引证商标注册人企业已经宣告解散,其商标主体不存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DEKO官网信息;品牌产品实物照片;品牌产品参加展会图片;采购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状态不必然导致商标权消失,且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滑板车(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DEKO及图”,引证商标为“DEKK TOYS及图”,两者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