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46150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03号 - 申请人:故城县九和制动元件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4615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03号

       

      申请人:故城县九和制动元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名策知识产权认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15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87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企业名称已变更,且变更后公司已被注销营业执照。同时,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若被撤销将不会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状态注销不必然导致商标权消失,且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小型机动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两者在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