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智慧 XINDA WISD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188017号“新大智慧 XINDA WISD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01号

       

      申请人:新疆新大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8017号“新大智慧 XINDA WISD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454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72376号“新大智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847807号“新能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664801号“忆康 HEALTH REMIN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新大智慧”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新大智农”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