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老灶 LONGMENLAOZ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129817号“龙门老灶 LONGMENLAOZ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72号

       

      申请人:叶盛炜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9817号“龙门老灶 LONGMENLAOZ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51430号“龙巷老灶 LONG XIANG LAO ZAO及图”商标、第32218276号“龙门灶”商标、第1786530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服务内容、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心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指定商品上的宣传与使用;版权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龙门老灶 LONGMENLAOZAO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