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535401号“NV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58号
申请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35401号“NV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57654号“NV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合同、发票、出口报关单、在先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的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异议审理程序中对引证商标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我局在异议审理程序中对引证商标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倩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