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码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04672号“酒码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66号

       

      申请人:广州市酒管家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4672号“酒码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48012号“酒号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68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晓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