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933538号“PACKSIZ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614号
申请人:派克塞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3538号“PACKSIZ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PACKSIZE”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整体具有显著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