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原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05731号“亚马逊原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580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5731号“亚马逊原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20725号商标、第10012343号商标、第10012423号商标、第23408771号商标、第137039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