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02227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14号 - 申请人:自然斐济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022270号“natural fij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14号

       

      申请人:自然斐济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22270号“natural fi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取得斐济政府的同意书复印件,申请人将后续补充同意书原件及公证书,故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斐济企业注册局关于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同意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同意书为域外证据,且为复印件,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其真实性我局不予认可。其次,申请商标由英文“natural fiji”组成,其中“FIJI”为外国国名“斐济”的英文名称,该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脂、干食用菌等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继红
    王超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