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6299755号“滴滴快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10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299755号“滴滴快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21044A号“滴滴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3月15日被我局作出的(2019)商标异字第14130号《商标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异议决定书》已生效。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24312号“滴滴租车 DROPS D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3月18日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6155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80期《商标公告》)。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05807号“嘀嘀送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8月28日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0386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对该《无效宣告裁定书》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维持我局裁定结果。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我局裁定结果,故我局无需再将引证商标三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旭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