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KE 17”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0318082号“LIKE 17”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73号

       

      申请人:杰禾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18082号“LIKE 1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08752号“啤酒梦工场 CRAFT”商标、第4945449号“喜立客 LIKE”商标、第8828760号“LIKE CAFE ”商标、第8681933号“伊可 LIKE 及图”商标、第26031841号“喜沙拉  LIKE SALAD”商标、第13741793号“爱客一餐 LKE 13及图”商标、第29032793号“LKE”商标、第15315891号“CRAFT BEER MARKET及图”商标、第22632905号“爱鲜啤 手工精酿啤酒  CRAFT BEER及图”商标、第30016992号“LIKEE .DONKEY GEE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七流程状态截图、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2月13日第167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十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已被我局予以初步审定,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2月21日第168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十已无效,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九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主要识别英文部分均为“LIKE”,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会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