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8046369号“e 360安全浏览器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561号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0394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3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e及图”作为原异议人IE浏览器的标志,在计算机和网络行业都拥有很高的知名度。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538058号“E-Tool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61807号“INTERNET EXPLOR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54538号“e及图”商标、第7323571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四、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五、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六、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七、其他案件中对原异议人的主张予以支持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裁定书、媒体报道、网页信息、国图检索资料、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知名互联网安全品牌“360”的拥有者,“360”作为申请人的主品牌和企业简称,在相关公众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行业排名、获奖情况、国图检索、审计报告、广告宣传资料、驰名认定资料、相关裁定书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第9类视听教学仪器、眼镜等商品上。
2、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本案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视听教学仪器、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用于浏览全球计算机网络和安全私人网络的计算机软件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连接远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用于连接遥控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原异议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e及图”商标经过使用在计算机领域已达到相关消费者所熟知的程度。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视听教学仪器、眼镜等商品与原异议人主张知名的计算机领域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原异议人虽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享有的著作权,但其“e及图”仅为略带图形化的简单字母,缺乏作品应有的创造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本案中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之著作权的情形。
另,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