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438253号“比你俏 BINIQIA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厉丹庆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世翔
申请人因第1438253号“比你俏 BINIQIA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28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鉴于申请人是属于小个体经营,没有正规的发票信息,但是从提供的证据中不难看出,申请人确实在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被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订单原件;2、入库单原件;3、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三挺制衣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20年8月27日。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厉丹庆。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订单、入库单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其中的文字信息“比你俏”与其他字迹不同,在无相关证据佐证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检测报告的形成时间不在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期间在服装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