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021511号“鸿禧雅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50号
申请人:何志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1511号“鸿禧雅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57078号商标、第138100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