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学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8338011号“导学案”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0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典点瑞泰图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晓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338011号“导学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840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一至使用至今,并无意愿放弃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提出撤销他人正常使用的商标,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委托书;2、授权书;3、图书出版协议;4、发票;5、书籍信息摘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不符,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使用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6类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期刊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证据1、2为申请人授权北京博文盛德书刊发行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及后者委托四川学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全国销售带有复审商标书籍的委托书;证据3为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与赵丰平、荣德基签订的图书出版协议,该协议无发票佐证;证据4的发票为二七一(北京教育科技中心)从四川学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买带有复审商标书籍的发票;易使证据体现的复审商品为书籍,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期刊等商品无关;证据5是山东昌乐二中、山东昌乐二中二七一教育科技中心主办的刊物摘页,其主办单位并非申请人及被许可人,或无证据形成时间,或不在指定复审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间在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期刊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