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丝 MOONS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0832215号“穆丝 MOONS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皓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振宇
      
      申请人因第10832215号“穆丝 MOONS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598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卫生巾”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持续、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1、企业注销证明;2、委托代理合同;3、发票;4、委托加工合同;5、产品图片;6、手机信息截屏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被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7、宣传视频文件;8、产品及包装盒实物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珊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6类卫生巾、人用药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杭州皓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主要涉及商标权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也需要区分根据商标权人的委托代办相关事宜的使用行为,即是否指向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可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委托苏州亿越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带有复审商标的卫生巾商品,上述证据与证据5、6、8产品图片、手机信息截图、产品实物等证据相互印证,可证明申请人在指定商标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卫生巾商品上。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