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他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550011号“吉他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88号

       

      申请人:北京音乐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0011号“吉他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85898号“吉他中心GUITAR F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同时,申请商标在该行业领域内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吉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钢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吉他中”,引证商标为“吉他中心GUITAR FANS”,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此外,申请商标使用在“打击乐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