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315700号“永续股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656号
申请人:内蒙古码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5700号“永续股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5类广告销售服务项目上具有显著性特征。申请人“永续股权”商标已在第43类被核准注册,类似情形的商标亦已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的纯文字商标,其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