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95646号“新时代新酱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84号
申请人:北京群策群利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5646号“新时代新酱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5930号“新时代XS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52182号“新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687081号“新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752420号“新时代 XINSHIDAI XS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冲突的“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已不能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其它类似本案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于2019年9月11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16636号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除“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药用零售或批发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广告用语,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所规定之情形。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