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940735号“皇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85号
申请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0735号“皇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皇式”作为商标使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经过申请人长期不懈的努力,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35790468号商标初审信息;实际使用图片;标准订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皇式”,该标识使用在“牛奶”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