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3381499号“榛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563号
申请人:深圳鼎盛和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驭创知识产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2日对第23381499号“榛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第8013404号“榛果Haz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争议商标属于不正当注册申请行为。申请人多年来对旗下“榛果”商标进行了合法使用,并拥有市场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属于不正当申请,是抢注商标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会造成混淆,破坏良好的市场秩序,违反我国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信托服务上。
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事故保险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事故保险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审理,但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亦未能够对其商标在先在信托服务上的使用进行举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