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507221号“私房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693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集亚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7221号“私房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独特商标内涵,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显著特征,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相同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审计报告、商标注册证、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的纯文字商标,其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