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313011号“MD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51号
申请人:麦得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英泰伦德(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13011号“MD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341648号“MDC M.D.Cliniceutica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64916号“迈得高MD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626760号“MD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41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放弃在“医用手套、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同一主体。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在“医用手套、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眼睛、外科移植用假眼球、人工晶体、线(外科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造眼睛、外科移植用假眼球、人工晶体、线(外科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