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363077号“THE DREAMER BETTI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55号
申请人:上海漫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广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63077号“THE DREAMER BETT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11830号“柏谛BERT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32108号“柏谛BERT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83552号“闺米屋BEST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68353号“The Dream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显著字母识别部分“Bettie”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