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9990222号“早间858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00号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90222号“早间85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1026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3972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759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互联网广播服务、有线广播服务、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无线电节目播放、无线广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电广播、互联网广播服务、有线广播服务、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无线电节目播放、无线广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