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安全云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7250729号“360安全云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63号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7250729号“360安全云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62043号“360安全电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27441号“安全云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硬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软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硬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