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881894号“J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717号

       

      申请人:吴慧珊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1894号“J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71343号“极美JM”商标、第10906996号“J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字母组合“JM”,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炊具、浴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