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48176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695号 - 申请人:深圳市壹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0481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695号

       

      申请人:深圳市壹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三十七计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81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262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228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其他很多相类似案例都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不确定。申请人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直接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