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646370号“GR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540号

       

      申请人:W.R.格雷斯-康州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6370号“GR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60718号“grace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39089号“GRACE Heritage&Divers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案件决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学、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GRACE”包含在引证商标二文字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