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秒课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793030号“三秒课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762号

       

      申请人:南昌同凯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雨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3030号“三秒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设的臆造词,在呼叫和含义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19626号“三秒便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字形上完全不同,相关公众完全能够区分和识别,不会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时间记录装置、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记时器(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三秒课堂”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读文字“三秒”,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张潇文
    刘胤颖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