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联智库 SHANGLIAN THINKTA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415320号“上联智库 SHANGLIAN

    THINKTA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547号

       

      申请人:红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5320号“上联智库 SHANGLIAN THINKTA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2154号“上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3、引证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已处于非正常营业状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