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70775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543号
申请人:北京国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7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64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培训;书籍出版;提供娱乐场所”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服务为“经营彩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924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44764号“PRO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