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236号“PBE-3”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537号
申请人:VERSALIS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236号“PBE-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4324号“PB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分属于不同的行业领域,并且申请人乐于将其商品限定于汽油工业领域,申请商标的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官网介绍。
经复审查明:依申请人之请求,商标局已核准申请商标删减硅酸盐商品。申请商标现复审商品为“用于石油化学工业的化学品;固体催化剂硅酸盐;沸石;用于石油化学工业的无机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用于石油化学工业的化学品、固体催化剂硅酸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工业用化学品(用于生产印版)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