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7550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535号
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金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50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95751号图形商标、第36418666号图形商标、第32430866号图形商标、第32430866号图形商标、第21478016号“拉馋 LA CHAN及图”商标、第18781790号图形商标、第18446199号“ZUI ZUI S及图”商标、第16689287号“起司蜜语 Kissmeyu及图”商标、第14488812号图形商标、第14488445号图形商标、第7773290号“french kiss及图”商标、第7513912号“高原伴侣及图”商标、第40800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构成要素、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果冻(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核定使用的蜂蜜、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仅由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九、十、十三图形及引证商标五、七、八、十一、十二图形部分在所指事物、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