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9869239号“无印良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628号
申请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69239号“无印良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364865号“無印良品”商标、第14238867号“無印尚品 wuyin fashion”商标、第3144728号“無印良品 MU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其中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2402、2404组商品上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博览会照片;荣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热敷胶粘纤维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复审的“网状窗帘;浴罩;乙烯塑料帘;纺织材料小帘;浴帘”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或塑料帘;窗帘”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三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状窗帘;浴罩;乙烯塑料帘;纺织材料小帘;浴帘”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