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tr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244146号“cotr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637号

       

      申请人:广州苒心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44146号“cotr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08725号“CROT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在“皮制带子”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20956号“CROTRE 鳄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在“皮制带子”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