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966953号“tinyMILL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642号
申请人:宁波美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超然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6953号“tinyMIL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017159号图形商标、第24478607号“TINY”商标、第22307987号“TINY”商标、第18516214号“TINY”商标在含义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