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68004号“YAN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515号

       

      申请人:常州市亚能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方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8004号“YA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1165号“唐纳利及图”商标、第1322130号“MAGNA及图”商标、第14558529号“MOHASHI及图”商标、第7966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人已有第7629069号图形商标获准注册,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挡泥板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行李架、后视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元件及装配部件、汽车零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轮胎、挡泥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