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82631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513号 - 申请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082631号“中航光电 JONHON AV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513号

       

      申请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2631号“中航光电 JONHON AV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1614号“中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所处群组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80886号“中航视讯 ZHONGHANGSHIX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3、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21731号“中航国际 AVIC INTL”商标、第13381091号“中航工业”商标、第15580519号“中航财富”商标、第13381075号“AVIC”商标、第13381112号“AV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4、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5、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6、申请人隶属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已授权申请人使用“中航”商标、“AVIC及图”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所获荣誉、申请人“中航光电 JONHON”商标在国外注册情况、宣传图片、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在构成要素、整体含义、行业指向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共存于本案所涉服务项目,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无线广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星传送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申请人其他商标在国外注册情况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2月27日